惠灣市監撤決字〔2025〕4號
當事人:惠州星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41300MA4UQJGL9K
住所(住址):惠州大亞灣西區天順俊園6棟202號房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龍志燃
2025年2月17日,李美嫻向本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記,并申請撤銷其在惠州星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登記的股東及監事職務。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調查。
經調查,惠州星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提供設立登記的申請資料中有李美嫻的身份證信息,該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2008.01.09—2018.01.09,根據李美嫻本人提供的興寧市公安局葉塘派出所的情況說明,證實了李美嫻于2014年2月進行了身份證件掛失并補辦新身份證,新身份證有效期限為2014.02.11—2024.02.11,即從2014年2月11日起,李美嫻原有的舊身份證已經失效,該公司的登記備案并不是李美嫻的真實意思表示。2025年3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注冊地進行實地核查,該公司已不在注冊地址從事經營活動。執法人員撥打該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電話,始終無法取得聯系。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惠州星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設立登記的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無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
以上事實有調查終結報告、公安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申請表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案調查終結后,本局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龍志燃及其相關利害關系人公告送達了《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惠灣市監撤告字〔2025〕2號),公告已滿30日,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在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同一登記包含多個登記事項,其中部分登記事項被認定為虛假,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不影響市場主體存續的,登記機關可以僅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钡囊幎ǎ揪譀Q定撤銷惠州星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設立登記時將李美嫻登記為股東及監事的登記事項。
如對本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答復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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